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蘇士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相對人蘇士原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4311780243726588)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6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3 月
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21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2.緣相對人蘇士原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 帳號:4636705716364540) ,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7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3 月8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505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13310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
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士原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010元│1780243726│03月 09日 │ │點七九 │
│ │ │588 │起 │ │ │
├──┼───┼─────┼──────┼──────┼───────┤
│ 002│新臺幣│蘇士原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8593 │1780243726│03月 09日 │ │點七九 │
│ │元 │588 │起 │ │ │
├──┼───┼─────┼──────┼──────┼───────┤
│ 003│新臺幣│蘇士原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49282│1780243726│03月 09日 │ │ │
│ │元 │588 │起 │ │ │
├──┼───┼─────┼──────┼──────┼───────┤
│ 005│新臺幣│蘇士原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45667│6705716364│03月 09日 │ │點九九 │
│ │元 │540 │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