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朝進
代 理 人 何慶
債 務 人 周政緯
債 務 人 周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壹
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