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王俊基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一百八十九萬四千零三十五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六千三百一十四元,折
合新台幣一萬八千九百四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一萬八千八百九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黃 益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