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564號
NTDV,89,訴,564,200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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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王俊基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一百八十九萬四千零三十五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六千三百一十四元,折
  合新台幣一萬八千九百四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一萬八千八百九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黃 益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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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