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20號
PCDV,107,司促,9220,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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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煒倫
債 務 人 林美華
債 務 人 林育樟即林明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育樺即林明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紜詠即林明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美華林煒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
  零玖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 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債務人林育樟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林育樺即林明添之繼承人
  、林紜詠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添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煒倫林美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
  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 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債務人林煒倫林美華林育樟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林育樺
  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林紜詠即林明添之繼承人並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林明添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煒倫林美華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煒倫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案外人林明添
  與債務人林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285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煒倫自106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109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債務人林美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而其中本金新臺幣9124元整係於被繼承人林明添100年1月
  19日死亡前借貸予林煒倫,故此部分借款主債務於連帶保證
  人林明添之生前已發生,僅係於被繼承人林明添死亡後,始
  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檢附家事法庭函(雲院忠家
  悅決106家聲字第88號)債務人林育樟林育樺林紜詠
  林明添之繼承人於林明添死亡後既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
  ,當然繼承本件保證債務,爰此債務人林育樟林育樺、林
  紜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本金新
  臺幣912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華、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10939│煒倫   │0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育樟即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9124元│明添之繼承│0月24日起  │      │       │
│  │   │人、林育樺│      │      │       │
│  │   │即林明添之│      │      │       │
│  │   │繼承人、林│      │      │       │
│  │   │紜詠即林明│      │      │       │
│  │   │添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華、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0939│煒倫   │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育樟即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124元│明添之繼承│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人、林育樺│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林明添之│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繼承人、林│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紜詠即林明│      │      │之二十計算  │
│  │   │添之繼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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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