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煒倫
債 務 人 林美華
債 務 人 林育樟即林明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育樺即林明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紜詠即林明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美華、林煒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
零玖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 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債務人林育樟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林育樺即林明添之繼承人
、林紜詠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添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煒倫、林美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
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 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債務人林煒倫、林美華、林育樟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林育樺
即林明添之繼承人、林紜詠即林明添之繼承人並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林明添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煒倫、林美華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煒倫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案外人林明添
與債務人林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285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煒倫自106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109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債務人林美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而其中本金新臺幣9124元整係於被繼承人林明添100年1月
19日死亡前借貸予林煒倫,故此部分借款主債務於連帶保證
人林明添之生前已發生,僅係於被繼承人林明添死亡後,始
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檢附家事法庭函(雲院忠家
悅決106家聲字第88號)債務人林育樟、林育樺、林紜詠即
林明添之繼承人於林明添死亡後既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
,當然繼承本件保證債務,爰此債務人林育樟、林育樺、林
紜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本金新
臺幣912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華、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10939│煒倫 │0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育樟即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9124元│明添之繼承│0月24日起 │ │ │
│ │ │人、林育樺│ │ │ │
│ │ │即林明添之│ │ │ │
│ │ │繼承人、林│ │ │ │
│ │ │紜詠即林明│ │ │ │
│ │ │添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華、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0939│煒倫 │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育樟即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124元│明添之繼承│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人、林育樺│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林明添之│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繼承人、林│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紜詠即林明│ │ │之二十計算 │
│ │ │添之繼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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