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142號
PCDV,107,司促,9142,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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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4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臺北市○○區○○○路○段0號8樓
債 務 人 陳建煌即陳志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伍佰玖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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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