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4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臺北市○○區○○○路○段0號8樓
債 務 人 陳建煌即陳志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伍佰玖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