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30號
PCDV,107,司促,8830,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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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盧凱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零貳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
  佰元、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凱郁於089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2,30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1,121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181元整),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1,121元整自107年02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
  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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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