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盧凱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零貳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
佰元、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凱郁於089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2,30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1,121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181元整),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1,121元整自107年02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
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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