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26號
PCDV,107,司促,8826,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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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2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梁雲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壹萬柒仟玖佰叁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梁雲翔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5600
  9422,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930元,專案補償款17448元,
  共計新臺幣35378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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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