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債 權 人 塗春秀
債 務 人 劉錦珠
債 務 人 蘇鈺真
債 務 人 李文華
債 務 人 捷威開發設計有限公司(原名:捷威衣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蘇鈺真
一、㈠債務人劉錦珠、李文華、捷威開發設計有限公司(原名:
捷威衣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蘇鈺真、李文華、捷威開發設計有限公司(原名:
捷威衣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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