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058號
PCDV,107,司促,8058,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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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貴照
債 務 人 林廷璋
債 務 人 劉珮吟
一、㈠債務人林貴照林廷璋劉珮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佰伍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貴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叁
   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貴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九一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㈣上開㈡㈢項中債務人林貴照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
   權人對債務人林貴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劉珮吟給付之。
   債務人林貴照林廷璋劉珮吟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就上開所載㈡㈢
  之債權部分,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劉珮吟應負共同借款人責任
  ,惟依聲請狀所付之借款契約可知,債務人劉珮吟僅係借款
  之一般保證人,並非共同借款人,債權人對債務人劉珮吟
  請求逾一般保證人責任之部分為無理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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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