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42號
債 權 人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債 務 人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叁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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