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陳和廸即陳桂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桂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叁
拾壹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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