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488號
PCDV,107,司促,7488,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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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債 務 人 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肆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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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