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295號
PCDV,107,司促,7295,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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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95號
債 權 人 許志嘉
債 務 人 新寶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榮
債 務 人 陳進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係主張債務人簽
  發或背書支票後該支票以拒絕往來戶遭退票,請求核發支付
  命令等情,應認係以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惟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
  件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7 年3 月12日,本
  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
  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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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寶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