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瀚立
債 務 人 張普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肆萬伍仟
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