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55號
PCDV,107,司促,6055,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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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5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峰麒
債 務 人 徐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零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陸佰陸拾柒
  元,及其中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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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