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83號
債 權 人 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智
債 務 人 北大隆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