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賈西亞劉珊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賈西亞劉珊珊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
人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050230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5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107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4月6日
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31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453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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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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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賈西亞劉珊│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45465 │珊 4636705│04月 07日 │ │九九 │
│ │元 │7105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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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賈西亞劉珊│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46630 │珊 4636705│04月 07日 │ │九九 │
│ │元 │710502 │起 │ │ │
├──┼───┼─────┼──────┼──────┼───────┤
│ 004│新臺幣│賈西亞劉珊│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7872 │珊 4636705│04月 07日 │ │ │
│ │元 │7105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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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賈西亞劉珊│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75884│珊 4636705│04月 07日 │ │點九九 │
│ │元 │7105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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