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401號
PCDV,107,司促,11401,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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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賈西亞劉珊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賈西亞劉珊珊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
  人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050230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5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107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4月6日
  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31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453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賈西亞劉珊│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45465 │珊 4636705│04月 07日  │      │九九     │
│  │元  │710502  │起     │      │       │
├──┼───┼─────┼──────┼──────┼───────┤
│ 003│新臺幣│賈西亞劉珊│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46630 │珊 4636705│04月 07日  │      │九九     │
│  │元  │710502  │起     │      │       │
├──┼───┼─────┼──────┼──────┼───────┤
│ 004│新臺幣│賈西亞劉珊│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7872 │珊 4636705│04月 07日  │      │       │
│  │元  │710502  │起     │      │       │
├──┼───┼─────┼──────┼──────┼───────┤
│ 005│新臺幣│賈西亞劉珊│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75884│珊 4636705│04月 07日  │      │點九九    │
│  │元  │710502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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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