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筠家即林筱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肆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筠家即林筱萍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
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2年1
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7年04月19日止累計233,818元正未給付,其中226,
344元為本金;6,68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筠家即林筱萍於民國104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09年0
8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7年04月19日止累計189,889元正未給付,其中183,
042元為本金;6,14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筠家即林筱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20日止累計32,69
9元正未給付,其中30,277元為消費款;2,422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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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筠家即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226344│筱萍 │4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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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筠家即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183042│筱萍 │4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筠家即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277 │筱萍 │3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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