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陳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柒佰零肆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
行之4058650103660002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
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10,704 元,其中已到
期本金29,516元(已到期之本金29,516元與分期交易未清
償餘額0 元),應自民國107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73,586
元、違約金雜費計7,602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
。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狀請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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