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宇慈即陳珍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柒佰伍
拾貳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
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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