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699號
PCDV,107,司促,10699,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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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元記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育誌

債 務 人 張瓊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壹萬貳
  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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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記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