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649號
PCDV,107,司促,10649,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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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柔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捌佰伍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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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