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4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石清茂 (即石育菁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素秋 (即石育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石育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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