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黃毓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
行之5184340002768007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3,472 元,其中
已到期本金99,995元(已到期之本金99,995元與分期交易
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民國107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211 元、違
約金雜費計1,266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毓伶 │自民國 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 │
│ │69166 │ │年 03月 28日│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黃毓伶 │自民國 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4128元│ │年 03月 28日│ │七四 │
│ │ │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毓伶 │自民國 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7434元│ │年 03月 28日│ │ │
│ │ │ │起 │ │ │
├──┼───┼─────┼──────┼──────┼───────┤
│ 004│新臺幣│黃毓伶 │自民國 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4831元│ │年 03月 28日│ │九七 │
│ │ │ │起 │ │ │
├──┼───┼─────┼──────┼──────┼───────┤
│ 005│新臺幣│黃毓伶 │自民國 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4831元│ │年 03月 28日│ │點九七 │
│ │ │ │起 │ │ │
├──┼───┼─────┼──────┼──────┼───────┤
│ 006│新臺幣│黃毓伶 │自民國 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5163元│ │年 03月 28日│ │點七四 │
│ │ │ │起 │ │ │
├──┼───┼─────┼──────┼──────┼───────┤
│ 007│新臺幣│黃毓伶 │自民國 10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442元│ │年 03月 28日│ │ │
│ │ │ │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