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錦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四月五日止,按利率
百分之五點一九利息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劉錦霜於民國101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19計算,逾期繳款
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
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
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
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7年03月04
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90,897元整,及
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4050301086630000000000000001】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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