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6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張琍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叁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伍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