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3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嘉琪即張慧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肆佰肆拾
元,及其中玖萬玖仟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玖佰伍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肆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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