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266號
PCDV,107,司促,10266,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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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66號
債 權 人 同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閔
債 務 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達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肆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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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達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