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淑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淑青於民國93年4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8432180705),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5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 月11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74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56
5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淑青 456│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41788 │3188432180│01月 12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7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