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82號
PCDV,107,司促,10182,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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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陳桂芳
債 務 人 陳和廸即陳桂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伍佰伍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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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