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48號
PCDV,107,司促,10148,201804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4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引仁
債 務 人 林全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貳拾叁萬伍
  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