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17號
PCDV,107,司促,10017,2018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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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簡子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7288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4,3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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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