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64號
PCDV,107,勞訴,64,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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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4號
原   告 林法均 
被   告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 26日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8,26 0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51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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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