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林郁翔
王金庭
被 上訴人 潘美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23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13,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