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23號
PCDV,106,重訴,723,2018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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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林郁翔
      王金庭
被 上訴人 潘美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23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13,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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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