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10號
PCDV,106,重訴,310,201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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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飛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其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肆拾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前聲請本院於民 國105 年11月4 日以105 年度司促字第25242 號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同年月10日收受支付命令,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並就上開支付命令於同年月22日具狀聲明異議 ,合於法定期間之限制,依上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
二、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 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 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式者,不 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 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



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 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 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 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 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 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 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2 號判決參 照)。查: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榮興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對原告即反訴被告華震精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華震公司)提起反訴,其反訴標的與本訴標 的均係因同一承攬契約所生之承攬人工作物瑕疵擔保責任、 加工物瑕疵之損害賠償、給付遲延損害賠償、給付承攬報酬 等事實,本訴與反訴間顯有相牽連之關係,是榮興公司於本 訴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華震公司提起反訴,自屬合法,應予 准許。
三、又查華震公司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為:榮興公司應給付華震 公司新臺幣(下同)842 萬6,27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本 院106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華震公司當庭以言詞變更 訴之聲明為:榮興公司應給付華震公司855 萬0,304 元,及 其中842 萬6,277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其中12萬4,02 7 元自106 年8 月23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而為請求金額之擴張。然華震公司又於本院10 7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上開擴張部分之請求(本 院卷三第240 頁),是本院應無就上開訴之聲明之變更是否 合法為判斷之必要,附此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華震公司本訴起訴主張及反訴答辯意旨:
(一)本訴部分:
榮興公司分別於104 年6 月至同年9 月及105 年4 、5 月 ,委由華震公司代為服飾加工,總計尚欠加工款842 萬6, 277 元,事後榮興公司拒不給付加工款,雖經華震公司多 次向榮興公司追討,惟榮興公司一再藉故拖延,拒不清償 。榮興公司雖辯稱所代工之布匹有白跡之瑕疵等語,然華 震公司單純幫榮興公司代工,沒有代料,胚布原料由榮興 公司提供,而胚布重量不夠重時,榮興公司只要換新的胚 布就不會有本件問題,因榮興公司為省胚布成本,選擇使 用增重劑方式處理而產生白跡,應難歸責華震公司。為此 ,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榮興公司給付承攬報酬 ,並聲明:榮興公司應給付華震公司842 萬6,277 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答辯意旨:
1、榮興公司主張華震公司未將各月份之運費、價差之扣款及 靠款之折讓稅額扣除,惟兩造間並無相關約定,故華震公 司並未扣除。又運費本應由榮興公司支付,華震公司沒有 差價扣款折讓問題。
2、就榮興公司主張承攬加工布匹有白跡瑕疵部分: ⑴參酌證人黃惠暖證述:「…當初他們的胚布來公司時碼重 過輕,請我們幫忙把碼重作足,他們要求我們用增重劑把 碼重加重,但是因為碼重太輕,增重劑用過量就會有白跡 的產生,後來榮興公司怕假缸差到客戶那邊,加濕整燙過 後會有白跡產生,所以就特別訂做達到標準的布給我們, 請我們做染整加工,榮興公司陳淑妙跟我們說的…」等語 ,可知榮興公司因自身布疋瑕疵,主動要求華震公司添加 過量增重劑,又華震公司曾以品質處理異常報告表通知榮 興公司因碼重差異太大,詢問該如何處理,並告知若以增 重劑加工會有白跡產生(原證5 訂單編號005002、005006 及證人黃惠暖證詞)。
⑵一般而言胚布重量不足時,榮興公司會重開胚布,然本件 榮興公司表示倘重開胚布會有幾百萬的損失,故而指示華 震公司以增重劑加工處理全程,並有工務林樺潼監督指導 ,此有證人黃惠暖陳淑妙之證詞可稽。
⑶就證人陳淑妙證稱:「布出口到成衣廠有白跡為事後才通 知,事前不知悉。」云云,非屬事實,查榮興公司之胚布 重量不足,華震公司事先即以品質異常處理單,詢問是否 添加增重劑處理,並且告知添加增重劑會有白跡產生之結 果,非如證人陳淑妙所述事後才知道(原證5 訂單編號00 5002、005006號)。證人陳淑妙又證稱:「出貨期間有反 應碼重有偏輕,請華震公司調整就完成出貨了。」等語, 查華震公司為一染整加工廠,碼布偏輕並非華震公司所造 成,係前端織布廠所造成,並為榮興公司同意並驗收,顯 為降低成本刻意下單織布廠較輕之胚布重量(被證19), 否則怎會驗收通過再送到華震公司加工後續染整部分?實 係榮興公司知悉只要指示華震公司使用較為便宜之增重劑 ,可使原不足之碼重加重。再以證人陳淑妙證稱:「…8 月10日我們才知道華震公司有添加增重劑。」等語,其亦 曾證稱:「出貨期間有反應碼重有偏輕,有請原告調整, 就完成出貨了」、「…記載碼重有偏輕,這是給東豐的貨 ,這後來有改善,他們染整加工有辦法處理改善…。」等



語,足見證人陳淑妙兩次證言相互矛盾,可證榮興公司明 確下達指示,要求華震公司添加增重劑調整重量,並完成 驗收出貨,倘非榮興公司之指示,華震公司為一染整加工 廠,何必多此一舉擅自添加增重劑,且無向榮興公司請款 添加增重劑費用,胚布重量並非兩造間之承攬契約債之本 旨。又榮興公司為一長年經營之專業服飾批發商,豈會不 知添加增重劑之後果?其否認華震公司業已事先告知之事 實,臨訟杜撰主張事先不知情,顯不足採信。
⑷倘產生白跡為榮興公司不容許之瑕疵,為何布疋能通過榮 興公司驗收並出口?顯係因榮興公司事先明知添加增重劑 會有白跡之產生,但為彌補因節省成本而不足之重量,遂 指示華震公司添加增重劑,詎於出口後,仍無法通過客戶 之驗收因而遭扣款,故將損失轉嫁於華震公司。又倘無添 加增重劑,榮興公司布疋重量不足,亦將遭受客戶扣款, 然現僅有白跡部分遭受扣款,故遭客戶扣款一事,應為榮 興公司預料之中,且添加增重劑為重量不足之部分,有白 跡產生亦為有添加增重劑之部分布疋,相較之下榮興公司 因白跡遭扣款部分較原本重量不足而遭扣款一定少了許多 ,榮興公司是否確實受有損害仍有疑義。
3、榮興公司主張空運費用由華震公司負擔部分: ⑴榮興公司提供國際運費發票(原證8 ),主張貨運費用因 華震公司遲交或瑕疵之緣故,而支出約美金48萬0,244.70 元,惟榮興公司所提出之發票係其與國外客戶間運送即會 支出之費用,榮興公司以與本件不相關之費用明細向華震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不合理。
⑵證人陳淑妙證稱:「(問:華震公司與榮興公司的業務有 承諾或訂定交貨時間,如果來不及有負擔空運等費用?) 沒有。」等語,可證兩造間無約定交貨時間及負擔空運費 用。又證人林華潼證稱:「(問:以你的經驗,下單後胚 布送到華震公司,以訂單2 萬公斤計算,大概多久時間, 從打樣、確樣到出貨大概多少時間?)這個很難計算…要 看客戶確認的時間,若加上打樣、確樣時間不一定。」等 語,查華震公司為染整加工廠,加工時程進度均由榮興公 司安排,並依照榮興公司指派工務人員即證人林樺潼之指 示,又榮興公司提供胚布之時間決定整個加工過程開始時 間,故不可能事先約定確切交期之可能,參照榮興公司提 出之加工單上之日期均載明「預交日期」而非確定交貨日 期即可證明。
⑶榮興公司提出之空運費,本即為其與客戶間之運送費用, 無法證明與華震公司相關,況參以榮興公司與其客戶之訂



單交貨日可知,約定交貨日非常倉卒本即須空運,故榮興 公司主張係因華震公司之緣故與事實不符。
⑷復參照榮興公司104 年4 月26日電子郵件及104 年4 月28 日榮興公司與華震公司確認交期書面文件(被證26)內文 ,可知榮興公司與客戶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兒 公司)間訂單編號PF150048、PF150049之交期為104 年4 月22日,然參以榮興公司104 年3 月4 日染整加工單(被 證25),可知同筆訂單之預交日期為104 年5 月10日(僅 為榮興公司自行預計並非華震公司同意),本即超過榮興 公司與其客戶間之約定日期,何來因華震公司之緣故而受 有損害?
⑸參照福星製衣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星公司)Purchase Order 及榮興公司Sale Confirmat ion(被證17),可知 訂單編號B000000 號榮興公司與其客戶福星公司間下單日 期為104 年6 月12日、交單日期為104 年6 月19日,然參 以榮興公司104 年6 月10日染整加工單(被證18),可知 同筆訂單榮興公司向華震公司下單日期為104 年6 月10日 ,榮興公司自行繕寫之預計交單日為104 年6 月30日,由 此可證榮興公司本即遲延給付福星公司,榮興公司主張損 害賠償,為無理由。
⑹參照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兒公司)成衣空運費 Debit Note及空運提單(被證28),可知運費為208 萬5, 320 元,空運重量為16,100.5公斤(計算式:12,403元+ 1,363 元+579 元+692 元+453 元+610.5 元+252 元 =2,085,320 元),顯超出榮興公司主張訂單編號B15001 3 之交貨重量5198.4公斤(被證27),姑且不論榮興公司 請求空運費是否有理由,然榮興公司請求金額顯有疑義。 4、陳淑妙證詞不實部分:
證人陳淑妙與榮興公司負責人為兄妹關係,其對榮興公司 所有訂單具有實質的決策權力。又榮興公司連續幾年均有 更換布疋規格,102 年2 種規格、103 年3 種規格、104 年更有4 種規格(原證11),非如證人陳淑妙所述規格已 有3 年未變更。再以榮興公司曾補胚布(原證4 訂單編號 B150013 、B150032 、B000000 號),並非如證人陳淑妙 所述從來沒有重新補胚布。查榮興公司曾重新提供新胚布 予華震公司,惟榮興公司這3 年織布廠代工家數相較前2 年98%以上僅1 家代工(原證12),品質穩定,然第3 年 有4 家織布廠代工且分配比例頗高,導致胚布品質良莠不 齊,又為節省成本導致胚布重量過輕,然需要更換胚布太 多,故仍指示使用增重劑。




5、證人林華潼於審理中之證言部分:
⑴證人林華潼於審理中證稱:「(問:監管過程中有無法發 現這種狀況?)…就是頭缸染出的規格,沒有白跡的狀況 。」、「(問:是否知悉上開瑕疵發生原因?)我不知道 ,我手上東西是沒有,是大陸成衣廠告知才知道,也經過 業務陳四賓轉知才知道。」等語;證人潘玟錚於審理中證 稱:「…是福清工廠,是我們的工廠,工廠的人跟我反應 在驗貨的時候有發現客戶的驗貨人員有發現有白條,細長 型的白斑…」等語,可證華震公司提供之布匹是完好沒有 白跡之情況下通過驗收,後經榮興公司運送出口方產生白 跡之情況,然白跡之產生是因為使用整燙方式一定會產生 ,此為榮興公司所了解,其以此為由扣款,並不合理。 ⑵證人林華潼於審理中證稱:「(問:就你所知,染色完成 的成品布重量太輕,染廠所有技術無法克服,你會如何處 理,還是將布直接丟掉?)假設是頭缸會偏輕的問題,我 們會加重胚重,請織廠調整胚布的碼重,如果差很多染廠 無法處理,若差不多,染廠可以處理。」、「(問:染整 加工過程定型機加增重劑,使布變重,能變重多少?)要 看布的碼重,布越重吸附比較多,1 碼最多不超過5 克。 」等語,可證榮興公司對於增重劑效果知之甚詳,難謂不 知增重劑可能產生白跡結果,亦證榮興公司未提供標準重 量胚布。
6、榮興公司請求遭梅西(MACY)百貨扣款客訴費用及銷毀費 用部分:
華震公司曾主動提供協助將布匹銷往他處,然遭榮興公司 拒絕(原證7 ),其擅自銷毀卻又請求費用並不合理,該 費用應由榮興公司自行承擔。又榮興公司提供之證據僅梅 西百貨折讓減價通知(被證13)係梅西百貨出具,其餘均 為自行繕寫或電子郵件對話,與談人並非梅西百貨,亦無 該公司扣款之正式文件,真實性令人質疑。再以榮興公司 主張扣款部分之金額及數量,經華震公司核對不符且無佐 證。
7、準此,反訴答辯聲明為:請求駁回榮興公司之反訴。二、榮興公司對本訴之答辯意旨及反訴主張:
(一)對本訴之答辯意旨:
1、榮興公司於104 年3 月至8 月委託華震公司進行胚布染整 加工之訂單,發生染整加工布匹有牢度不足瑕疵、染整加 工之布匹有皂洗不完全出現白跡之情形及交貨遲延等違約 情事,致榮興公司受有重大損害,累計金額合計高達1,02 6 萬4,546 元,遠超過榮興公司應給付予華震公司之加工



款金額,且榮興公司已於105 年8 月4 日去函(被證1 ) 向華震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故榮興公司自有權就該損害金 額之債權,主張與華震公司之加工款債務互為抵銷,並拒 絕清償華震公司於本件訴訟請求之加工款金額。 2、榮興公司未付之染整加工費,實際僅有837 萬3,724 元: 查:榮興公司於104 年6 月至同年9 月、105 年4 月至同 年5 月,核算應付染整加工費包含稅額,應僅有837 萬3, 724 元(被證2 ),亦即104 年6 月之染整加工費應僅有 543 萬7,312 元(未稅)外,華震公司未將各月份「運費 金額」之扣款及「相對應之折讓稅額」扣除,故華震公司 所主張之104 年6 月至9 月份及105 年4 月至5 月之染整 加工費,應僅有837 萬3,724 元,其差異如下: ⑴104 年6 月份之價差2 萬1,248 元部分: ①依據證人陳淑妙於貴院之證詞,華震公司向榮興公司請求 104 年6 月染整費用之價差2 萬1,248 元,應係雙方對於 染整費用之單價差異所致,亦即依據榮興公司核算104 年 6 月份B 組之染整費用僅有543 萬7,312 元(未含稅,含 稅為571 萬0,240 元,被證2 ),而並非華震公司主張之 545 萬8,660 元(未含稅,含稅金額573 萬1,488 元)。 ②經查,華震公司對其主張各月份之染整費用,僅提出其自 行開立之統一發票為證據,除未提出各該月份之對帳明細 表(如被證27、28)等證據,亦未敘明該月份之染整費用 金額係如何計算(如提出各月份之完工項目及數量統計資 料、雙方議定各染整項目之單價金額),故榮興公司對於 104 年6 月份應給付華震公司之染整費用金額,僅承認有 543 萬3,712 元(未含稅,含稅為573 萬1,488 元),對 於超出此範圍之染整費用均否認之。華震公司應舉證說明 如何計算該染整費用,並提出相關之計價、請款單據,而 迄今未見華震公司舉證,其就此部分請求,顯無理由。 ⑵有關104 年6 月至9 月、105 年4 、5 月,共計6 個月之 運費扣款差額部分:
①依據證人陳淑妙於審理中證稱:「…運費是一般我們這個 行業是委託華震公司加工,他會負擔取胚布的部分,他沒 有負擔的部分,由榮興公司交到華震公司,所以會1 公斤 0.7 元,我們這個行業是扣運費的行情。」等語,可知榮 興公司於104 年6 月至106 年9 月、105 年4 、5 月共6 個月之運費扣款差額(被證2 ),係因該行業有由染整廠 商負擔取胚布之習慣,若係由委託廠商運送胚布予染整廠 商者,委託廠商得依據業界慣例按每公斤扣除0.7 元之運 費。




②經查,除華震公司起訴請求月份之染整費用外,兩造間歷 來的染整加工委託往來過程中,也有多次發生運費扣款之 情形,如榮興公司於103 年4 月、103 年8 月、104 年5 月所支付華震公司之染整費用,即均有發生按每公斤0.7 元核算之運費扣款金額(被證31),即可證明該行業確實 有由染整廠商負責取胚布之責任,及運費扣款之習慣及行 情,更可證明榮興公司確實有權扣除前述各月份所發生之 運費金額。
3、華震公司應賠償榮興公司承攬工作瑕疵損害及給付遲延瑕 疵損害,分別有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豐公 司)下單之成衣布料訂單、福星公司之成衣布料訂單及富 兒公司下單之成衣布料,茲分別說明如下:
⑴有關東豐公司成衣布料訂單,因華震公司發生布匹皂洗不 完全而出現布料白跡瑕疵損害之違約情事部分: ①榮興公司因接獲東豐公司之成衣訂單後,先於104 年1 月 向添發針織廠下單訂購胚布,再於同年3 月至6 月間,分 別針對東豐公司JMC 系列及STYLE&CO系列成衣,向華震公 司下單委託進行胚布染整加工(被證3 ),共計委託加工 9 萬3,450 公斤,應完成染整之布料合計21萬1,053 碼長 。自榮興公司於104 年3 月開始向華震公司下單委託進行 胚布染整加工後,榮興公司於同年4 月間即發現華震公司 染整加工後之布料有太寬太輕之瑕疵,而榮興公司之負責 員工即以傳真方式通知華震公司後(被證4 ),華震公司 則允諾會調整胚布染整之配方來進行改善,以免再出現加 工後布料有太寬太輕之瑕疵,其後華震公司也確實完成布 料太寬太輕之瑕疵改善。
②孰料,上開由華震公司完成染整加工後之布料,陸續運抵 東豐公司指定之成衣加工廠(位於中國福州),進行成衣 加工生產後,榮興公司卻於104 年8 月7 日由東豐公司告 知上開布料發生「白色痕跡」(業界俗稱「白跡」)瑕疵 ,且導致東豐公司之客戶梅西百貨拒絕收貨,並要求修補 上開瑕疵,榮興公司遂於104 年8 月10日與華震公司副總 陳俊智、潘和春等人,一同前往東豐公司臺北辦公室進行 商議,三方除決議先委請成衣加工廠先以水洗方式處理白 跡瑕疵外,華震公司也承認該白跡瑕疵應係其染整製程不 當所致(被證6 ),且願提供其廠內留底布料有白跡的染 整缸號予中國之成衣加工廠,以便其掌握布料受到白跡瑕 疵影響範圍(被證7 ),並同意將於104 年8 月12日派人 至中國福州。嗣後陳俊智前往中國福州確認布料白跡瑕疵 狀況(被證8 ),依據東豐公司人員告知,陳俊智當場瞭



解後已確認上開布料白跡瑕疵,確實係染整製程失誤所致 (被證9 )。其後,東豐公司、華震公司及中國成衣加工 廠遂於104 年8 月12日,確認以水洗方式處理布料出現白 跡瑕疵之流程(被證10),東豐公司、兩造更於同年月21 日,再次於東豐公司臺北辦公室進行後續處理及善後會議 (被證11)。此外,華震公司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程序 中亦承認:「…這些白跡是因為染整加工過程中導致的, 是因為在染整的定型過程中加增重劑…」所致,已經自認 該白跡瑕疵係因為華震公司加入過量的增重劑所造成的。 ③榮興公司因華震公司之染整製程失誤,導致染整加工後之 布料出現白跡瑕疵,雖經榮興公司、東豐公司、中國福州 之成衣加工廠三方努力修補處理,但該批成衣訂單仍因而 受有下列各項之修補瑕疵費用、取消訂單及扣款損害:成 衣空運、水洗修色、包裝副料及人力等費用,合計美金11 萬7,966.82元(被證12)、東豐公司遭客戶梅西百貨客訴 減少價金之損害美金12萬3,000 元(被證13)、東豐公司 遭梅西百貨取消訂單共5,290 件之訂單價額美金4 萬4,66 4.80元(被證14)、東豐公司銷毀遭梅西百貨取消訂單成 衣5,290 件之銷毀費用美金6,103.64元(被證15)。 ④基此,就東豐公司之成衣訂單部分,因華震公司染整製程 失誤所產生之布料白跡瑕疵,導致東豐公司該批成衣訂單 受有前述各項修補瑕疵費用、訂單取消及扣款等損害,共 計美金29萬1,735.26元,其中東豐公司同意自行承擔其中 美金3 萬元之損害,其餘美金26萬1,735.26元之損害,東 豐公司均要求榮興公司負擔賠償(被證16),故華震公司 進行染整承攬加工之瑕疵,導致榮興公司受有美金26萬1, 735.26元之損害,折算新臺幣為808 萬0,085 元。 ⑵有關福星公司成衣布料訂單,因華震公司發生皂洗不完全 而出現布料白跡瑕疵損害之違約情事部分:
①榮興公司於104 年6 月接受福星公司之成衣訂單後(被證 17),於104 年6 月間向華震公司下單委託進行胚布染整 加工(被證18),共計委託加工8,736 公斤,應完成染整 之布料合計19,465碼長。孰料,上開由華震公司完成染整 加工後之布料,陸續運抵福星公司指定之成衣加工廠(位 於越南),進行成衣加工生產後,榮興公司卻於104 年8 月17日由福星公司告知,上開華震公司染整加工之布料也 發生白跡瑕疵(被證19)。由於早於福星公司通知前,兩 造已因東豐公司成衣訂單發生白跡瑕疵,並有處理該瑕疵 之經驗,故兩造與福星公司除決定先委請越南成衣加工廠 先以水洗方式處理白跡瑕疵外,榮興公司也立即聯繫華震



公司派員前往位於越南胡志明市之成衣加工廠確認布料白 跡瑕疵(被證20)。
②其後,陳俊智於104 年8 月18日回覆榮興公司得不需派人 親赴越南成衣加工廠確認白跡瑕疵之情形(被證21),並 同意應採取與東豐公司訂單白跡瑕疵相同之處理方式,亦 即由越南成衣加工廠以水洗方式處理布料白跡瑕疵。福星 公司及兩造更於104 年8 月21日再次於東豐公司臺北辦公 室進行後續處理及善後會議(被證11)。
③榮興公司因華震公司之染整製程失誤,致染整加工後之布 料出現白跡瑕疵,雖經榮興公司、福星公司、越南胡志明 市之成衣加工廠三方努力修補處理,該批成衣訂單仍因而 受有下列各項之修補瑕疵費用損害(被證22):成衣水洗 費共計20萬0,236 元、成衣修色費用共計11萬9,343 元、 成衣修補加班費用7,535 元、主標籤污染重訂標費用及快 遞費合計5,000 元。
④基此,就福星公司之成衣訂單部分,因華震公司染整製程 失誤所產生之布料白跡瑕疵,導致該批成衣訂單受有前述 各項修補瑕疵費用33萬1,914 元,其中福星公司同意自行 承擔其中7,535 元之損害(即加班費部分,被證23),其 餘32萬4,379 元之損害,福星公司均要求榮興公司負擔( 被證24),故華震公司此部分染整加工瑕疵,導致榮興公 司受有32萬4,379 元之損害。
⑶有關富兒公司成衣布料訂單,因華震公司交貨遲延而造成 遲延損害之違約部分:
①榮興公司於104 年3 月接受富兒公司之成衣布料訂單後, 於104 年3 月間向華震公司下單委託進行胚布染整加工( 被證25),合計委託加工2 萬0,916 公斤,應完成染整之 布料合計44,035碼長,原預定交貨期限為104 年5 月10日 。然因富兒公司之訂單色號確認時間較晚,故經與富兒公 司及華震公司三方協議後,華震公司之潘春何於104 年4 月28日確認其對於訂單編號B000000 號之染整加工單,應 於同年5 月10日至同年月15日間完成交貨(被證26),亦 即華震公司承諾該訂單交貨期限為同年月15日。 ②孰料,上開由華震公司確認同意之交貨期限,華震公司實 際上未於期限內將完成染整之布料交付至榮興公司指定之 地點,且數量也不足,其中色名「寶藍」、「玫紅」於同 年5 月18日分別交貨1,151.8 公斤、1,028.1 公斤、色名 「保羅黑」、「經典紅」於104 年5 月21日分別交貨377. 4 公斤及1,323.1 公斤、色名「白色」於同年7 月14日交 貨1,318 公斤(被證27)。因此,榮興公司所承接富兒公



司成衣布料訂單,因華震公司之遲延給付,富兒公司需以 空運成衣的方式進行補救,致使富兒公司增加成衣空運費 208 萬5,320 元之支出損害(被證28),富兒公司同意負 擔其中空運費22萬5,238 元,故榮興公司遭富兒公司扣款 186 萬0,082 元(被證30),自屬華震公司因遲延給付致 榮興公司所受之損害。
⑷綜上,華震公司因本件胚布染整製程錯誤,致加工後布料 出現白跡瑕疵,導致榮興公司之損害金額共計840 萬4,46 4 元(計算式:東豐公司8,080,085 元+福星公司324,37 9 元=8,404,464 元),又因給付遲延,致榮興公司之損 害金額為186 萬0,082 元(富兒公司)。 4、有關華震公司主張上開布匹之白跡瑕疵,係因榮興公司指 示加入過量之增重劑所造成部分:
⑴榮興公司否認有指示華震公司加入過量之增重劑,華震公 司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⑵華震公司上開主張,主要以為聲請傳喚證人黃鎮正之證詞 為論據,然證人黃鎮正之證詞,除無法舉證證明榮興公司 有指示華震公司加入過量增重劑,反可證明榮興公司委託 華震公司進行胚布染整加工之過程,都是由華震公司化驗 室調配配方打色做出樣品後,再交由客人確認樣品後,即 由該化驗室調配配方進行加工,並非由榮興公司指示配方 。證人黃鎮正係實際指揮工人處理「榮興公司於104 年4 至6 月、105 年4 、5 月間,委託華震公司從事布匹染整 加工」之事務,而其就華震公司調配染整配方劑量之過程 更證稱:「(問:調配染整的配方劑量,是否依照客戶的 指示?)我們工廠裡面的所有客人要的樣,都會經過化驗 室打色出來,交給客人確認那塊樣在生產,化驗室都有配 方,由客人挑樣品,化驗室再調配」、「(問:配方都是 化驗室自己調配?)是,試好了再給客人,客人說好我們 才可以生產。」等語,亦即包含榮興公司之客人,只會針 對華震公司化驗室打色樣品進行確認,染整配方劑量都是 由華震公司之化驗室調配,榮興公司不可能對於調配之配 方進行指示。證人黃鎮正於審理中另證稱:「(問:被告 要求加多少,是指把布加到多重,還是指增重劑要加幾克 ?)他說他的布差了10克20克,他沒有說要加幾克的增重 劑。」等語,可證明榮興公司絕無指示華震公司要加入過 量增重劑之行為,華震公司就此部分之抗辯,顯與實情不 符。
⑶至華震公司提出之「華震染整有限公司品質異常報告書( 編號005006號,日期104 年5 月22日)」(原證5 第4 頁



),並稱已將該報告書交付榮興公司,故主張榮興公司已 預先知悉添加增重劑會產生白跡瑕疵云云。惟查:榮興公 司對於華震公司所提出之上開品質異常報告書影本(原證 5 ),爭執其形式真正,而華震公司迄今尚未提出該等異 常報告書之正本,其真實性存有疑義,自不得作為認定事 實之證據。又華震公司雖聲請傳喚證人黃惠暖證稱有看過 上開品質異常報告書,並稱有傳給榮興公司云云,然而, 證人黃惠暖亦自承:「…當天是生管傳的,實際傳真的不 是我…」、「(問:是否親眼看到生管放到傳真機傳的, 還是你們公司的作業程序應該要傳?)…我沒有親眼看到 。」等語,是證人黃惠暖並非實際將該品質異常報告書傳 真給榮興公司,亦未親眼見聞生管將該品質異常報告書傳 真予榮興公司,其證詞自不足證明該品質異常報告書有傳 真予榮興公司。至於證人黃惠暖於審理中證稱:「這都是 生管傳的,我是事後打電話確認,我是跟陳淑妙確認,工 務林華潼來也有跟他確認,我沒有親眼看到。」等語,嗣 經貴院依職權詢問證人陳淑妙、林華潼後,該2 名證人均 否認有見聞過上開品質異常報告書,而證人黃惠暖也無法 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有與陳淑妙、林華潼確認榮興公司有 收受到該品質異常報告書之傳真,自不得單以證人黃惠暖 片面之說詞,認定其有與陳淑妙、林華潼確認有收受該品 質異常報告書。
⑷又證人黃惠暖對於貴院詢問有關「榮興公司指示通知」( 即原證3 )及上開品質異常報告書證詞,有諸多自相矛盾 與可疑之處,足以證明其於106 年10月12日之證詞係屬虛 偽陳述。證人黃惠暖於審理中證稱:「看過(本院卷一第 435 頁傳真通知),是榮興公司陳淑妙製作的,下面簽名 是我簽的,文件用意是說這批貨可以出口,『作假缸差』 也是陳淑妙寫的,當初她們的胚布來公司時碼重過輕,請 我們幫忙把碼重做足,她們要求我們用增重劑把碼重加重 ,但是因為碼重太輕,增重劑用過量就會有白跡產生,後 來榮興公司怕缸差到客戶那邊,加濕整燙過後會有白跡產 生,所以就特別訂做碼布達到標準的胚布給我們,請我們 做染整加工,是榮興公司的陳淑妙跟我們說的,標準的胚 布是請司機載過來。這些事情如業務部分有部分我有參與 ,有部分是聽工廠現場人員開會說的。」等語,並於同日 再次確認:「(問:證人稱假缸差是因為榮興公司送的碼 布不足,怕加過量的增重劑後加濕整燙會有白跡,所以榮 興公司才指示你們做假缸差,且定了新的胚布給你們做, 榮興公司指示你們作假缸差,是否就是你看到的原證3 的



傳真?)作假缸差有傳真,就是原證3 的傳真。」等語, 故依證人黃惠暖證詞,顯然雙方於104 年5 月14日前,即 均知悉「發生胚布碼重過輕」及「增重劑使用過量就會有 白跡的瑕疵發生」的問題,故榮興公司才在104 年5 月14 日指示華震公司作假缸差。然而,若證人黃惠暖前述證詞 為真,何以華震公司在榮興公司已用原證3 傳真通知其要 用假缸差來解決增重劑使用過量產生白跡問題之後,又於 104 年5 月22日傳真上開品質異常通知單,告知榮興公司 雙方早已知悉且確認解決方案之異常狀況?證人黃惠暖此 部分之證詞,顯與常理相悖,屬虛偽不實之陳述。事實上 ,華震公司所提出原證3 之「榮興公司指示通知」,可知 該紙傳真通知乃係榮興公司針對訂單編號「B000000 號」 之訂單所為之指示通知,故該紙訂單根本與主張發生布料 白跡之東豐公司成衣訂單(訂單編號參被證3 )及福星公 司成衣訂單(訂單編號參被證18)無關,且該筆訂單根本 就沒有發生任何碼重不足或布料白跡瑕疵之情事發生,榮 興公司自無可能以原證3 之傳真通知,指示華震公司作假 缸差來解決增重劑使用過量而產生白跡之問題,足證證人 黃惠暖上開證述,明顯不足採信。
5、有關華震公司主張榮興公司有指示其做假缸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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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