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4號原 告 郭文影 陳孟玄 被 告 陳清泉 陳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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