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04號
PCDV,106,訴,4004,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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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4號
原   告 郭文影 
      陳孟玄 
被   告 陳清泉 
      陳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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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