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03號
PCDV,106,訴,4003,2018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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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3號
上 訴 人 荷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倩儀 
被 上訴人 天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荷柏國際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故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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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