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497號
PCDV,106,訴,3497,2018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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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97號
上 訴 人 呂袖綾
被 上訴人 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97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
5,854 元(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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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