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97號
上 訴 人 呂袖綾
被 上訴人 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97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
5,854 元(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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