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蓉櫻
上列上訴人劉蓉櫻與被上訴人蘇金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零陸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