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23號
PCDV,106,訴,3223,20180424,5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陳祺元
被 上訴人 陳娟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23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2,246,5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9,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