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37號
上 訴 人 莊貴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吉賓、駱和安、李明儒、許景堂、吳政
宏、蕭唯澤及廣利資源回收企業社即吳珮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
30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肆萬壹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