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37號
PCDV,106,訴,3037,2018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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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37號
上 訴 人 莊貴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吉賓駱和安李明儒許景堂、吳政
宏、蕭唯澤及廣利資源回收企業社即吳珮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
30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肆萬壹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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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