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1號
PCDV,106,訴,261,2018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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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靈光寺
法定代理人 郭佳玲
被上訴 人 林坤泉
      林瀟麒
      林圖證
      林毓清
      林慈華
      林蕊蘭
      林志鴻
      林志春
      林惠美
      林添財
      陳寶國
      陳建良
      陳玫伶
      陳嬿如
      王林玉
      林美玲
      林鄭英英
      林陳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伍仟肆佰
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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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