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號上 訴 人 靈光寺法定代理人 郭佳玲被上訴 人 林坤泉 林瀟麒 林圖證 林毓清 林慈華 林蕊蘭 林志鴻 林志春 林惠美 林添財 陳寶國 陳建良 陳玫伶 陳嬿如 王林玉 林美玲 林鄭英英 林陳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伍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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