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30號
PCDV,106,訴,1430,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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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430號
原   告 鐘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被   告 蔡慧心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本件原告與訴外人甲○○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明知甲○ ○為有配偶之人,卻自民國98年起迄105 年3 月間利用甲 ○○對伊有喜歡之情,進而勸誘甲○○資助被告,以滿足 被告之物質慾望等方式,令甲○○不斷付出金錢,並與被 告發展出親密之關係達十年之久,致甲○○此段時期鮮少 對家庭付出,家庭生活費用皆須由原告負擔。又被告屢屢 在甲○○無法支應伊物質之慾望,而便以要公開關係令甲 ○○無法在公司上班等語,脅迫甲○○持續維繫前段關係 ,致使甲○○須將其名下建物向國泰人壽再行增貸,以償 還所累積之龐大債務,自105 年3 月起,甲○○在被告需 索無度,極盡貪心之消費下,無能力負擔而向被告提出分 手,被告卻擔心甲○○不再金援,而誣指甲○○對伊有侵 害之行為,利用甲○○擔心遭被告誣陷恐懼心態下,被告 遂逼迫甲○○簽下不實之自白書及總計新臺幣(下同)10 0 萬元之本票,要求甲○○自105 年7 月開始每月按本票 所載金額給付,原告遲至106 年2 月間經甲○○選擇全盤 告知後始知悉前揭事實經過。
(二)被告與甲○○交往關係超越正常社會友誼,而有深刻之男 女朋友關係,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甚鉅 ,該等破壞干擾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顯有相 當因果關係。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份法益且情節重 大,而使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而至亞東醫院就診,患 有環境適應障礙焦慮與憂鬱情緒病癥,須持續就醫診治中



,是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而生之身份法益,情節不可不 謂重大。
(三)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195 條第第1 、2 項等規 定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並為聲明:①被告應 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遭受原告配偶甲○○性侵,此有其所親自書 立之悔過書可證,而原告錄音內容,不外是先行設局確認被 告是否握有不利於其配偶之證據,此觀其錄音後旋即提告甚 明,所幸被告遭受原告配偶多次賒帳、欺騙甚至到被性侵, 已經深刻明白原告配偶人格低劣卑賤,陰險狡詐所以在顧全 原告配偶家庭生活、自身名譽以及各自平靜生活的周延考量 下,方採取這種自保的方式,本件原告處心積慮要被告出面 ,不外是由配偶處得知被告尚有甲○○所簽立的本票,為避 免遭受執行,所以利用訴訟為手段要逼使被告就範,然本件 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存有法律上原因,尤其該原因更是原告配 偶所造成,另可觀甲○○所簽立之授權書即可知被告並非使 用任何不法方式取得債權與擔保票據,本件原告與配偶不思 己身之過,取巧利用訴訟為手段逼使被告放棄債權,且原告 未詳盡舉證責任其有任何損害的產生等語置辯,並為答辯聲 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三、原告主張在其與甲○○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與原告配偶甲 ○○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被告並自96年8 月起,即令甲○ ○替伊支出消費款項,並告知甲○○以信用卡支付,致原告 痛苦不已,罹患有焦慮、環境適應障礙並焦慮與憂慮情緒之 病徵,目前仍必須持續就醫治療,甲○○亦因長期欺瞞原告 ,感到懊悔、焦慮,並常會哭泣,亦患有憂鬱症需要持續就 醫治療等情,業經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全戶戶籍謄本、 建物暨土地謄本、房貸繳款對帳單、原告亞東紀念醫院診斷 證明書、甲○○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105 年2 月 21至同年月22日間以電話騷擾甲○○之手機截圖、被告105 年2 月21至同年月22日間以簡訊騷擾、恐嚇甲○○之手機截 圖、106 年2 月26日被告至原告住處樓下監視器畫面截圖、 兩造106 年2 月26日對話錄音內容暨譯文、被告106 年2 月 27日以電話、簡訊騷擾、恐嚇原告支手機截圖、兩造106 年 2 月26日對話錄音內容及譯文、被告與甲○○106 年2 月27 日對話錄音暨譯文、被告持甲○○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 暨電視購物消費明細表、被告持甲○○兆豐銀行信用卡消費



明細暨電視購物消費明細表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5至11 3 頁,第173 至452 頁)。且被告亦不爭執有部分刷卡確為 其所為情事(見本院卷一,第165 頁),僅辯稱:係甲○○ 多次賒帳、欺騙甚至性侵被告,甲○○始簽具本票,原告意 在逼迫被告放棄債權始提起本件訴訟云云,固據提出自白書 及授權書影本各乙份及本票影本17紙等為證(見本院卷一, 第145 、147 頁,第491 至496 頁)。惟查,證人甲○○具 結證稱:「(問:自白書和授權書是你本人的意思嗎?)不 是。(問:那為何用印?)被告脅迫我簽的。(問:如何脅 迫?因何事被脅迫?)因為我幫被告借很多錢,欠了卡債, 我怕我太太知道他會承受不了,我會家庭破碎,被告說如果 我報警,被告要請我爸媽上來,晚上被告的家人會找我爸媽 。被告又說他二哥會殺了我,我很害怕所以就寫自白書,授 權書是後來才寫的。(問:你為何要幫被告借很多錢?)被 告刷很多卡,我就借很多錢,以卡養卡,又叫我初五和二十 拿錢出來交給被告。被告說我們是男女朋友,如果要跟她在 一起就要付這些錢。(問:你是先簽自白書再簽授權書嗎? )是的,但是授權書她叫我要填104 年1 月1 日。(問:你 認為自白書的內容和授權書的內容不是真實的?)不是。( 問:你說你幫被告刷很多卡,被告是刷誰的卡?)我的。( 問:你為何要把卡交給被告?)他說如果沒有把卡交給被告 ,被告就要告訴我太太不實的性侵及下藥的事。(問:你有 跟被告交往過嗎?)有。(問:交往期間是何時開始給被告 錢?然後卡拿給她刷?)去日本玩得時候她說他沒有錢叫我 幫她付信用卡的錢,他去日本玩之後就開始刷我的卡,還跟 我拿錢。(問:你們兩個交往程度為何?為何要拿那麼多錢 給被告?)有親嘴、撫摸。(問:你們親嘴、撫摸是否有經 過被告同意?)有。(問:被告有主動親你或摸你嗎?)有 。(問:有沒有曾經要繳納卡費把房子拿去貸款?)有。( 問:你有對被告下藥嗎?)沒有。(問:你們當天105 年3 月11日發生何事?)我們去海產店吃飯喝酒,後來被告提議 要去錢櫃KTV 唱歌,直到1-2 點我們就去錢櫃唱的,進去他 就坐我大腿,我們就親吻互相撫摸,休息到打烊就回去了。 (問:你們平常就有親吻和撫摸,為何被告會挑105 年3 月 11日說你性侵她?)因為2 月底3 月初的時候說我太太沒有 工作了,我沒有辦法負擔那麼多錢,她說我不管,如果不給 我錢的話要去我家找我家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 160 至163 頁)。而依兩造106 年2 月26日對話錄音內容「 原告:昨晚他有告訴我把信用卡剪掉了。被告:信用卡在我 這啦!」、「被告:……這幾年來,大家一起吃吃喝喝有啦



!我想上百萬一定有啦,這我不會騙你。」等情(見本院卷 一,第193 、196 頁)。足見被告確實有使用甲○○所交付 予被告之信用卡,並由甲○○支付信用卡費之情形。另依甲 ○○與被告於106 年2 月27日之對話錄音內容可知:「被告 :還有你回去一定要承認,說你有性侵我」,「甲○○:沒 有,我真的沒有」,「被告:你一定要說有,否則事情會鬧 得很大,而且不是你有沒有的問題,你有跟沒有,你岳父岳 母都絕對不會放過信你,你聽到沒有,因為你承認所有的, 才能幫你,他們才不敢有其他的行為,而且你說沒有,若找 到我這邊來的話的,聽得懂嗎?你冷靜下來,聽見沒有,你 坐過來一點,聽見沒有,坐過來一點,說你一直做錯了,聽 見了沒有啊!你要說我也願意原諒你,所以你才會跟你老婆 講這件事情,好不好…你有沒有聽到,我再說一次,回去一 定要承認你有性侵我,你一時做錯了,然後我答應你,會原 諒你,就這樣子,然後你要說,錢的事情是你自己願意的, 你做錯事情,你會負責到底,你聽到了沒?」,「被告:現 在回去跟你老婆說,你因為害怕躲起來,你星期五再來找我 」;「甲○○:不要了啦」,「被告:你什麼時候再來找我 」,「甲○○:不要了啦」,「被告:現在馬上讓你走,你 聽懂嗎?我現在在救你,還是要我告你」。「甲○○:妳趕 快讓我回去」、「被告:你現在回答我…剛剛講的話要照做 喔,你要說你躲起來,聽到沒?你要裝作不知道我跟你老婆 有聯絡,聽到沒有,不要擔心,我現在是要給你安全回去」 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99 至205 頁),可知被告與甲○○ 交談之中,不斷要求被告與其勾串,回家向其家人承認性侵 被告並坦承其與被告間之金錢往來皆係其所自願,且由上開 譯文可知,被告要求甲○○於週五見面,於甲○○拒絕後, 復不斷詢問甲○○何時要來找被告相聚,然為甲○○所拒, 甚而要求被告盡速讓其離去,果被告確遭甲○○性侵,衡情 對於甲○○應避之唯恐不及,豈有再度單獨相處,甚而不斷 詢問甲○○何時可再見面,而甲○○若係性侵被告,又豈有 恐懼被告而拒絕再與之見面,復不斷央求被告讓其離去之理 ?可見甲○○與被告雙方之關係,係屬男女朋友而發生婚外 情,證人甲○○所證述之情節,應堪信為真實。是證人甲○ ○所述因恐被告將渠等婚外情一事告知其妻即原告,故應被 告要求而書立自白書及授權書乙節,應屬可採。綜上,被告 所辯均不足採信。是以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 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 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 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 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 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 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查本件 被告在甲○○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甲○○有上述親吻 、撫摸,一同至日本出遊,甲○○並為被告支付多筆信用卡 費用,而維持多年之男女關係,自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 關係而享有之身分法益,且夫妻之親密關係遭此侵害,足令 原告精神上痛苦,自屬情節重大,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說明,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 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7年台上字第1221 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可 供參照。又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最高 法院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 衡量原告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受之損害,其賠償數額究竟若 干為適當之參考。查原告學歷為聯合工業專科學校化學工程 科,目前任職於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為檢廠檢驗員 ,平均薪資約35,649元,任職前開公司前曾服務於景德製藥 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一房地;被告畢業於高雄市私立三信 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年薪約30幾萬元,業據兩造分別陳 報綦詳在卷,且有畢業證書及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為證( 見本院卷一,第166 、169 頁、第485 、487 、489 頁), 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附 卷可憑。準此,本院茲審酌原告家庭婚姻生活確因被告為上 述不正當男女關係行為,對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導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以及兩 造之學歷、職業、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容屬過高,應以賠償30萬元方為適當 ,逾此金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 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 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 其請求自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6 年5 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見本院卷一,第139 頁),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於法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 3 項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精神慰撫金 30萬元,及自106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本 院所命給付之金額僅為30萬元,未逾50萬元,依上開規定, 本院就此部分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 告假執行,此不過為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須就其此部 分為准駁之判決,並依職權酌定被告以相當擔保金額准許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 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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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