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張雁婷
陳逸園
被 上訴 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7 年3 月6 、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66 、268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280 至290 頁),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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