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72號
PCDV,106,消債清,172,201804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蕭博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附件:
一、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預納郵務送達費5,59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 同債務人,共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3人× 10份×43元=5,590 元)。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3,584,149 元,並應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 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生活支出及 以債養債?)、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 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門牌新北市○○ 區○○○路0 段00巷00號4 樓房屋?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 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財產目錄狀況: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自104 年12月4 日起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 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



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七、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蕭若松,其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 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一併提出蕭若松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04 、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 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提出親屬系統 圖表,說明分擔扶養蕭若松義務之人為何,就扶養費3,00 0 元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 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如否,則各扶養義務 人每月分擔金額為何?
(二)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 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 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 ,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104 年 12月4 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 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聲請人前2年之收入: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 算前2 年即自104 年12月4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 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是否仍以駕駛計 程車為業?如是,並說明營收情形,包括跑車工作地點、 每日平均行駛里程暨營收情形等。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亦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 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及提出收入切結書。如於某 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九、聲請人前2年之必要支出: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之記載



必要支出各項,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就餐飲費 7,000 元、電話及網路費1,600 元、生活雜支1,000 元、 水電瓦斯費1,500 元、勞健保費2,800 元、扶養費3,000 元,請補正尚未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並 標示各單據係為支出何項費用,及說明計算方式(請至少 提出最近3 至6 個月),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 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二)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 (三)聲請人主張每月有汽車貸款支出,請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投保人壽保險支出之必要性。十、其餘陳報事項:
(一)聲請人陳報有強制執行程序,現正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59479 號強制執行事件,請說明上開 強制執行事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 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 扣薪等資料。
(二)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