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491號
PCDV,106,消債更,491,2018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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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蔡文良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5 人×10份×43元=2,150 元)。二、請補正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正本到 院,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主張其債務總金額為3,003,79 6 元,應詳實說明各項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 體說明信用卡消費或信用貸款債務之詳細發生原因?)、本 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花旗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究 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門牌新北市○○ 區○○街00巷0 號2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如為自用住 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 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 何人同住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請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土 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




五、自用住宅特別條款:
(一)聲請人稱其對花旗銀行債權總額1,627,000 元性質為自用 住宅特別條款,聲請人應提出與花旗銀行之上開借款為自 用住宅借款債務之貸款契約書,並說明貸款總金額、已清 償金額、及剩餘金額各為何?並應陳明係以何自用住宅向 花旗銀行為借款,是否即為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 0 號2 樓房屋?抵押權設定義務人是否為聲請人?以上並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稱其將房子過戶並移轉至他人名下,請說明係移轉 至何人名下?移轉原因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暨異動索引。
六、財產目錄狀況: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4 年9 月22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七、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聲請人主張為扶養母親蔡吳蜜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 元、為 子女蔡鎧丞蔡鎧澤每月支出1 萬元,請提出生活必要費用 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分擔扶養上開3 人義 務之人各自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八、聲請人前2年之收入: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 生前2 年即自104 年9 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 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主張其104 年於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共50,3 12元、105 年1 月6 日至105 年4 月9 日於華辰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薪資共84,631元、105 年5 月24日至106 年1 月 23日於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152,029 元,請補正說明 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是否仍受雇於「國興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如是,請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 作天數等),並就每月薪資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 4 年8 月11日」(包括先前於上開3 間公司)迄今之每月 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倘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上開相關證明文件等為證,並說明歷 次工作情形。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前2年之必要支出: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 月負擔健保費1,926 元、房租1 萬元、瓦斯費397 元、膳 食費1 萬元、交通費1500元、電費775 元、手機費25,152 元、自來水費3,312 元等項,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 ?並請補正上開「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 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至少提出最近6 個 月內之單據),並表列成冊,及列出各項目支出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二)請說明上開支出除聲請人負擔外,尚有何人共同分擔?各 自分擔之金額及比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其餘陳報事項:




(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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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