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王思范即誠盛工程行
被 上訴人 超仁鑽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帥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50,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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