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詮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64 號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
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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