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36號
PCDV,106,勞訴,136,2018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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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榮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庸即立冠水電工程行、永青營
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欣
揚機電有限公司(追加)間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36 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
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
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
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
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
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
抗字第317 號裁定參照)。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先位聲
明】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2.上項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45,386 元,及自107
年1 月11日民事擴張聲明暨陳報狀送達最後送達之被上訴人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追加【備位聲明】1.原判
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2.上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與彩霖
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欣揚機電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
045,386 元,及自民事聲明上訴狀送達最後送達之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1,04
5,386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7
,092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及二審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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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