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屈博生
藍妤妤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廖進田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759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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